厦门一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标题: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当这个人下班后,他接了他的同事王回家。结果发生了车祸,王当场死亡。在这起车祸中,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年初的一天,戴某在下班路上开车送同事王某等人到某路段时,与路边的墙相撞,导致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的责任由海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确保安全,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戴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戴和王的家人对此没有异议。王的家人要求戴支付130多万元,戴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标准上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

1.作为死者王的继承人,王的家属主张戴赔偿其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赔偿金额。本案中,戴与死者王是同事。事故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戴没有指控他背着王,事故证明中也没有发现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戴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戴赔偿王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本案中,戴的行为属于“善意分享”。根据《民法典》,“善意分享”不能不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善意共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车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助人为乐的价值观。

在献爱心、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乘客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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