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发布:关于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陕西榆林发布:关于佳县“小雨”事件调查处理结果通报

2022年3月1日,陕西佳县网上出现一个关于“小雨”的帖子,引起网友关注。对此,玉林市立即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在Xi市、陕西省汉中市、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依法依规调查取证。现将查明的情况通报如下:

1.“小雨”就是汉中市佛坪县失踪的女子陶。

经查,网帖“小雨”指的是与榆林市佳县金明寺镇元疃毛沟村村民李某敏同居的女子。她现在的户籍名字是陶,以前的名字是唐小雨。李某民,男,48岁,2018年3月注册于Aauto快消短视频平台。他的用户名是“我是李旗峰”,经常在Aauto Quicker平台上播放和发布反映他和小宇生活的视频。

(1)根据2022年3月1日陶(陶的哥哥)对照片的辨认,认定“小雨”是其失踪的妹妹陶的。

(2)据2022年3月3日,陶某文及其亲属、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负责人及部分村民现场辨认,认定小雨为陶某霞。

(3)根据陶某金(陶之父,已于2020年9月去世)遗物中提取的生物检材与2022年3月8日小雨、陶血液检材的DNA比对结果,确定陶某金为小雨、陶的亲生父亲。

(4)根据2022年3月1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与陶画像的比对结果,确定“小雨”为陶本人。

(5)根据2022年3月11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小雨”和陶的指纹、笔迹鉴定结果,确定小雨为陶本人。

(六)针对网上盛传“‘小雨’疑似2009年9月青海民族大学失踪女大学生王国宏”一事,青海、陕西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次核实,王国宏亲属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检验鉴定。具体来说:

1.2020年11月13日,青海省丁晴司法鉴定所将王(之父)的血样与小雨的血样进行比对,排除王为小雨的亲生父亲。

2.2021年12月16日,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技管理中心将乔某存(王国宏母亲,已于2019年6月死亡)遗留的毛发与小玉的血样进行比对,排除乔某存为小玉的亲生母亲;

3.2022年3月5日,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王的血样、乔某存生前留下的头发与小雨的血样进行DNA比对,排除王、乔某存为小雨的亲生父亲、母亲;

4.2022年3月14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将王生前留下的血样、乔某存生前留下的头发的DNA与小雨的血样进行比对,排除王、乔某存为小雨的亲生父亲、母亲。

根据上述调查、辨认、检验和鉴定结果,确定小雨为汉中市佛坪县失踪妇女陶,而非青海民族大学失踪妇女。

二。“小玉”的前世经历和迷失过程

围绕“小玉”过去的生活经历和如何迷路的问题,公安机关在Xi市、汉中市佛坪县、榆林市佳县进行了实地走访、法律调查、调查取证。

(1)据陶某文、陶某生(陶的二叔)、陶的姑姑)陈述,1983年,“小雨”出生于佛坪县袁家庄街道袁家庄村。2002年5月,我在佛坪县高级中学读书时,出现言语混乱,精神错乱。2002年6月,他在洋县某卫生院精神科接受治疗。2003年6月,我回到家中长期服药以控制病情。2010年8月,我在周至县陶的家里,两次迷路。第一次走失后,我于8月31日被亲戚从Xi安精神卫生中心接走,然后我又走失了。

(二)经查,2010年9月,吴某在Xi鄠邑区某广场遇到“小雨”。见她精神失常,就把她接回家。之后,夏(娃的妹妹)联系王某明(李某民的三弟),称其弟弟家有一名精神异常女子可介绍给李某民做妻子,并索要所谓为该女子看病花的1万元。李某民从王某明处得知此消息后,从玉林赶到鄠邑区,在那里与王某明认识了夏和“小雨”。9月14日,李某民、王某明将8000元交给夏、娃,李某民带着“小雨”回到郏县共同生活至今。

2022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娃、夏等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李某敏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已过追诉期限。

第三,网上辱骂“小玉”等信息不实。

针对“小玉”在网上被虐待、窑洞里的监狱、铁丝网等问题,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检查,调阅了相关资料,走访了当地村民,医疗机构全面检查了小玉的身体状况。

(1)据调查,网上的窑洞“监狱”其实是李某民住处周围悬崖上的三个土窑。一个是为了土豆,一个是为了倒塌,一个是为了柴火。未发现围栏、门窗等封闭围挡设施及安装痕迹。

(2)经查,网传的“铁丝网”其实是李某民住处西侧鸡舍、羊舍内安装的金属网护栏(高约80cm“窗户上密集的钢条”其实就是安装在窗户上的防盗窗;大门口和屋顶的电线杆上安装了两个摄像头,用于羊舍和院落的安全防护。

(3)经查,网上图片中的“小雨”有烫伤脚底的嫌疑,但其实是脚底的“小雨”污垢,视频直播时踩的是煤尘。后来,为了澄清网友的疑惑,李某民在直播视频中展示了“小雨”洗脚后没有伤痕的正常情况。

(四)根据袁疃毛沟村负责人和李某民所在村民小组11名村民的陈述,“小雨”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民对其日常饮食起居照顾有加,未发现李某民虐待“小玉”的情况。

(5)根据2022年3月3日郏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玉林市医学专家(精神科2名、神经科1名、骨科1名)、Xi市安大兴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三次体检结果,三次结果一致,小宇全身皮肤(包括双下肢、足底)无明显疤痕、擦伤、抓伤。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网上关于“小玉”被虐待、“山洞里的监狱”、“铁丝网”等信息不实。

四、网传“铁笼”其实是三轮车棚

针对网上“怕小雨逃跑安装的‘铁笼子’”问题,公安机关实地走访核实。

(一)经查,2017年至2021年,李某民驾驶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2020年,李某民为三轮车安装了铁皮车棚(长160cm,宽110cm,高85cm,前有长35cm,宽23cm的窗户,后有双门,有门栓),用于挡风遮雨。因“小雨”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敏在接儿子时带着“小雨”,在车棚内放置被子、凳子,并在开车时插好或锁上车棚门。2021年,儿子住校后,李某民将车棚拆除,用作鸡舍。现摆放在李某民住处院墙外。

(2)根据袁疃毛沟村负责人、李某民所在村民小组11名村民及学校教师的陈述,李某民经常驾驶带车棚的机动三轮车接送儿子上下学。

根据以上综合调查,网上“铁笼子”实际为李某民所有的一辆三轮车的铁车棚,网上“小玉”被囚禁的信息和图片不实。

动词 (verb的缩写)户籍、独生子女证发放等。

针对网帖中的“小玉”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小玉”女儿,联合调查组调阅了相关卷宗,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

(一)经查,2019年5月22日,郏县公安局金铭庙派出所未严格调查核实,以“唐小玉”登记姓名办理了“小玉”的户籍补登。2021年,郏县公安局发现“唐小玉”的户籍与佛坪县“陶”的户籍重复,并于2月24日注销了“唐小玉”的户籍。

(二)经查,2012年11月3日,“小玉”生下一子,郏县中医院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5月25日,“小雨”生下一个女儿。因无力抚养,李某敏将她送给刘某兵(婚后未生育);之后,刘某兵通过他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官庄乡柳量子村村委会未调查核实,出具生育证明;2016年11月23日,金铭庙派出所未严格审核真实性,为该女子办理了户口。2013年3月27日,金明寺镇政府未经严格审核确认,给李某民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及物动词“小雨”的抢救和治疗

“小雨”在佳县期间,民政部门将其作为农村低保对象的一种接受,医保部门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精神分裂症确诊后,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随访和健康指导服务;精神二级残疾评定后,民政、残联等部门为精神病人发放年度生活补助、护理补助和用药补助。

2022年3月13日,“小雨”在市、县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上海)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状态鉴定。根据3月25日(上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小玉”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3月29日,“小玉”被送往精神卫生专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同时安排专人照顾儿子的学习和生活。后续,跟进做好小宇及其儿子的康复治疗、生活保障、教育资助、心理疏导、关怀救助等工作。

七、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针对佳县“小雨”事件调查中发现的流动人口管理、户籍、生育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违法违纪问题,佳县纪检监察机关已向金明寺镇原党委书记、金明寺镇原镇长郭、金明寺镇镇长牛宏伟、 金明寺镇计生办原主任石、金明寺派出所原所长方忠革。 给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县中医院原副院长、元团毛沟村原驻村干部薛欣欣、元团毛沟村村支书、官庄便民服务中心刘广达村村支书刘行政记过处分。

郏县“小雨”事件反映了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特殊群体关爱、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也暴露出基层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严等一些问题。深刻吸取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精准落实特殊群体帮扶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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