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被认定为工伤,具有标杆意义

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被认定为工伤,具有标杆意义

8月8日,“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工作鉴定工伤”在网上引起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下班后,石某回到家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他突然发病,120到了就宣告死亡。

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工伤。日前,此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为工伤。

在家做微信算“工作”吗?在此期间的人身伤害和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如今,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模糊了通勤的边界和地点,而上述问题无疑是武汉这个外来务工者日日夜夜迫切关注的问题。现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用判决书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也给劳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回顾石某的工伤,可谓一波三折。《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石某突发疾病当天下班回家。因此,当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不认定也不将其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田某同事的陈述,石某回家后继续上网处理是正常的。

虽然事发当晚石某最后一次推送上班微信与倒地时间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从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连续的过程,且石某自19时22分起未通过微信发送过任何消息,可以认定石某符合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最终的测定结果却大相径庭。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没有简单照搬法律,而是准确把握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意图。在综合分析石某发病、死亡时间、日常工作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了兼顾法理和合理性的合理判断。而这才是司法机关处理工伤认定争议最正确的方式。

就此而言,“下班后微信认定工伤”的标杆意义不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事实细节的不断研究。

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每一个具体的工伤事故案例都可能千差万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状态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当新的情况层出不穷时,更需要司法机关回归具体案例,在因果分析的基础上寻求理性与法律之间的“最优解”,从保护员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出发进行解读和认定。也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能给劳动者吃一颗“定心丸”,还能进一步推动“同类案件同判”,让工伤认定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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