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吴川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麦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麦某甲,男,45岁,吴川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3日1时51分,被告人麦某甲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粤GNXXXX小型轿车(注册号牌:粤GEXXXX)由吴川梅菉某小学方向左转往该小学方向行驶时,因操作不当,碰撞上被害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桂GFXXXX号小型面包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麦某甲粤GEXXXX车辆鉴定损失总价为1000元;李某桂GFXXXX车辆鉴定损失总价为2240元。经鉴定,送检的麦某甲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7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麦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于2021年7月27日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被告人麦某甲赔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鉴于被告人麦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麦某甲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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