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又偷回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茂名网讯  近日,化州一男子将质押给他人的车辆“偷”回去,被化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男子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又偷回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放

今年5月26日中午12时许,叶某通过朋友牵线从周某处借款60000元用于赎回抵押在李某处的本田牌轿车,并将赎回的轿车又质押给周某。6月25日晚上11时许,叶某为了筹钱偿还他人借款,便产生了“偷偷取回”其质押在周某手中小车的念头。次日下午16时许,叶某驾驶黑色小车搭载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到周某开设的商行。叶某进入商行后,趁着看守商行的员工进入卫生间且店内无其他人看守之机,窃取了周某放在办公桌面上的小车钥匙,然后将停放在商行门前的本田牌小车开走。事后,叶某将盗窃得回的轿车再次转押给他人进行借款。周某发现车辆被盗后遂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于7月27日抓获叶某。11月1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化州法院认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结合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及返还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最终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虽然叶某属于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已将车辆质押给周某,周某合法占有该车辆,叶某“偷偷取回”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周某的合法占有,属于秘密窃取了周某的财物。“偷偷取回”质押给他人车辆的行为不仅是不诚信的表现,还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池榕通讯员李津东李俏

编辑:李慧敏

初审:许泰

终审: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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