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及《湛江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林长在森林资源等工作中的监督协调和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12月2日,市检察院牵头起草并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各级林长办和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违法占用森林资源、违法开垦森林资源、违法污染森林资源、违法毁坏森林资源等四个方面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

《意见》建立了九项运行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及其他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有关问题。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办及其他成员单位每季度相互通报涉森林领域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和刑事司法办案信息和相关数据,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三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单位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涉森林资源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四是建立执法司法支持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森林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林长办及其他成员单位在开展涉森林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五是建立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在提供法律咨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请求确定等方面予以支持。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六是建立联合专项治理机制。针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林长办每年可与检察机关、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七是建立联合督导督办机制。对涉森林领域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曝光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林长办、检察机关应采取联合督导督办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八是建立业务交流机制。全市检察机关、林长办及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九是共同做好日常宣传总结工作。全市检察机关与林长办应及时总结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做好森林资源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以会签《意见》为契机,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加强与市林长办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协作共赢的示范效应,为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湛江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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