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燕窝无标签起诉商家 “退一赔十”要求被驳回

茂名网讯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网购食物平安纠纷案:一男子网购燕窝,因无产物标签起诉商家“退 一赔十”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一男子在李某谋划的网店购置了预包装的入口燕窝一盒,价款720元,其收到燕窝后发现该盒燕窝的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后又回购第二盒同款燕窝并要求李某贴标识,价款700元,但该盒燕窝的外包装上亦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男子要求李某退还购物款142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4200元。李某向法院提交入口燕窝的证实文件、入境货物磨练检疫及格证实、海关入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实其销售的燕窝泉源正当、相符食物平安尺度。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以为,在李某提供入口燕窝的证实文件、入境货物磨练检疫及格证实等证据证实其销售的燕窝泉源正当、相符食物平安尺度的情形下,该男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的划定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某销售的燕窝不相符食物平安尺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某销售的燕窝对人身造成危害或泛起不良反映,故对该男子要求李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无力交货还拒退定金 茂南法院强制执行促履行

因李某销售的燕窝预包装未提供标签,即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七条之划定,该男子有权要求李某退货退款,但因涉案燕窝现已消耗,无法退货给李某,故该男子请求李某退还货款1420元,法院也不予支持。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杨婵铭

编辑:关杜花

初审:许  泰

终审: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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